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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地税计发(200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1

施行日期:2002-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执行代征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严格区分代征代扣税款与非代征代扣税款、代征税款与代扣税款的界限,不得擅自扩大代征代扣税款范围;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核算,按照总局要求规范设置代征代扣税款账簿,依据合法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税收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反映监督职责,严格把关,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加强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计会部门要加强与管理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登记情况和代征人委托代征协议签订情况,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凡没有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登记和未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或没有按规定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一律不得作为代征代扣税款进行会计核算。"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由省局统一印刷,由代征代扣单位在结报税款时填列。对2002年7月J日前代征代扣的税款,代征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时,填报的手续费领款中请单,町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代替。

三、做好代征代扣税款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按照代征代扣税款核算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原税收会计报表进行了调整。由于我省税收会计报表已能满足总局的指标要求,故暂不变动,仍按省局年初下发的"2002年税收计会报表(报告)制度"规定执行。但各地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文件下发前已填入"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的代征代扣税款,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代征代扣税款条件的,要完整保存所有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不符合代征代扣税款规定的,要予以更正。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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