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出函(200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9
施行日期:2002-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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