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国税函[2002]3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渝国税函[2002]3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9
施行日期:2002-08-09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国税函[2002]3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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