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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印制《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复函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地税稽[200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12

施行日期:2002-08-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上海市公证收费统一发票的函》(沪司发公管[2002]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印制《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公证处已从现在的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上海市司法局出具的《公证处执业证明》(式样附后)到核准的税务机关领购式样统一的《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

二、《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字轨号为沪综(22)、代码为0122021140(电脑版),0122021141(万元版)。

三、《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分手写版和电脑版。手写版版面金额为万元版,规格尺寸:190×105=40k(票样附后);电脑版规格尺寸:190×4英寸(票样附后),如超票面开具《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视为无效。

四、《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手写版为四联定本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防伪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红打黑框);第四联承办联(蓝打黑框)。电脑版为四联发票,使用白色无碳压感纸,第一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棕色专用油墨印框,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三联红色油墨印框;第四联孔蓝色油墨印框。

五、《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从2002年10月1日起使用,原使用的票据用至2002年9月30日。

六、《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特此函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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