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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200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1

施行日期:2003-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适应我省医疗机构改革形势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收款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3年2月1日起,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的营利性医疗单位在开展医疗业务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统一发票》、《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及《辽宁省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发票》。届时,上述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各种其它票据一律作废。

《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统一发票》,限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的营利性医疗单位在门诊收取患者款项时使用;《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统一发票》,限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的营利性医疗单位收取患者住院期间发生费用时使用;《辽宁省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发票》,限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的个体医疗诊所、个体整形美容院收取患者款项时使用。

二、各市局要认真做好营利性医疗机构收款票据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及其他票据的缴销工作。并及时开展发票的使用检查,发现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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