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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哈尔滨铁路局多元经营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国税函(2003)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2

施行日期:2003-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哈尔滨铁路多元经营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哈局多元经营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哈铁多财函[200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伺意哈尔滨铁路局多元经营资产管理中心2002年度按下列比例和原则提取、使用管理费:

一、哈尔滨铁路局各分局(大口)多经、外经分处(办)和局外经总公司按所属各企业营业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并按1.5%的25%上缴局多经中心。

二、哈尔滨铁路局多元经营资产管理中心按各局直单位所办的多经企业和局多经中心直属企业营业收入的3%0提取管理费。

三、各下属多经企业和局直属企业按规定比例实际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四、哈尔滨铁路局多元经营资产管理中心及其二级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支范围使用,年终若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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