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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2002年度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民福(200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7

施行日期:2003-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州、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要求,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现将2002年度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和时间

凡2002年12月28日《云南日报》上公告的社会福利企业和2002年度省民政厅新批准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参加年检。年检时间为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4月31日。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福利企业和不按时上报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材料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二、年检程序

2002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实行民政部门、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负责制。先由社会福利企业写出自检自查报告,并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一式六份,经当地民政、税务部门逐级审核盖章后,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报省民政厅,每户社会福利企业交纳公告费600元。省民政厅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审批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是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云南日报》上进行公告,各级税务部门对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减免税和退税手续。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标准

(一)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二)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三)每名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工作岗位,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的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减、免、退税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一)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福利企业必须认真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不得涂改、租借或转让。

(三)加大检查力度。年检时,各地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认真的检查,检查率必须达到100%。省民政厅、省级税务部门将对部分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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