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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3)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2

施行日期:2003-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强化服务意识

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思想,建立“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征管新观念,立足于“三个着眼”,即着眼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着眼于改善征纳关系,着眼于树立地税良好形象,为纳税人搭建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平台,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完善规范,高标准设置办税服务厅

为充分发挥和体现办税报务厅在纳税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分局要高标准设置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窗口应按以下顺序设置: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涉税文书受理等。

其中税务咨询窗口应单独设立,个别分局人员确实不足的,可以将咨询服务窗口和涉税文书受理窗口合并放在首位,由熟悉税收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人员负责。该窗口上必须公布咨询、举报投拆电话号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咨询电话应设在该窗口,由该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咨询;举报投诉电话设在综合管理股(或办公室),不能与咨询电话共用。

同时,要按照东莞地税指引系列三“办税指南”的要求,统一各窗口的基本功能,并且将各窗口的详细功能介绍张贴在办税大厅税收宣传栏中最显眼的地方。

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贯彻落实好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工作,迎接全省地税系统在今年开展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服务中心“五比五看”星级服务活动,迎接省局在年底进行的规范检查和统一验收工作。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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