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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3)4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2

施行日期:2003-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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