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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业和旅店业在“非典”疫情期间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3)1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1

施行日期:200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对饮食业、旅店业等相关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鉴于我市饮食业、旅店业计税额核算的特殊性,市局就饮食业、旅店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的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饮食业原来使用的《广东省东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和旅店业原来使用的《广东省东莞市旅业房租发票》上加印“本发票限于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内开具方为有效”的字样(以下统称临时饮食业、旅店业发票),供饮食业、旅店业在税收优惠期间使用。从2003年10月1日起,饮食业、旅店业原用的服务业发票和旅业房租发票恢复使用。

二、各分局必须于2003年7月5日前,对饮食业、旅店业纳税人原有的服务业发票和旅业房租发票的数量、面额进行登记,登记后的发票由纳税人保管;然后按纳税人一个月内的用票量,供应临时饮食业、旅店业发票给纳税人于税收优惠期内使用,发票供应要严格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三、各分局应书面通知饮食业、旅店业的纳税人,在2003年9月30日前,其经营饮食和旅店业的行为开具临时饮食业、旅店业发票的,其开票部分可享受税收优惠;如果饮食业和旅店业纳税人继续使用已登记结存原有的服务业发票和旅业房租发票,对使用部分照常征税。

四、为保证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部分分局自行在原有服务业发票和旅业房租发票盖上有效期的做法,在市局发文后要立即停止,统一供应临时饮食业、旅店业发票。对分局在市局发文之前已经售出的自行加盖有效期的服务业发票和旅业房租发票,可同样享受税收优惠。

五、各分局要于2003年10月8-15日期间完成对临时饮食业、旅店业发票的核销工作,从10月8日起对饮食业和旅店业重新供应原用的服务业发票和旅业房租发票。

六、除饮食业外,其他使用《广东省东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的行业在税收优惠期间照旧使用没加印有效期的发票,并按规定计征应纳税款。

七、各分局要及时掌握税收优惠期内饮食业、旅店业的用票情况并做好相关税收的统计工作,登记好饮食业、旅店业纳税人在5月1日前已发生消费行为而因为结算等原因还没有开具发票的具体数额,对税收优惠期内发票用量超过平时用量20%的纳税人,要及时查明原因,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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