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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渝国税函[2003]4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1

施行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现金税款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税收定额完税证管理

(一)税收定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税票,固定工商业户、税务征收机关代开发票征收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

(二)票证领发。由征收入员(含税务征收人员、代征人)本人领取,每人(次)

按不同票面金额合5000元或5天用量发放(按天数发放票量的必须经区县(市)

国家税务局同意,并报市局备案),领发双方应当面清点数量,发现缺联、短份应立即退回,否则,征收人员按票面金额赔偿。

(三)帐册设置。各区县(市)国税局和税务所应分别按定额完税证不同票面金额设置“票证分类出纳帐”,税务所与征收人员必须建立“双面结报手册”,以“份”

为计量单位对票证领用、存进行核算。

(四)征收人员在办理票款结报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填制“定额完税证结报单”

  二、规范代征单位票证管理

(一)代征人(含代征单位和代征个人)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二)代征人应按规定填开税票。填开税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代征”(指银行代征)、“其他委托代征”(指其他单位代征)。

(三)代征人与征收单位、与所管理的代征人员必须逐级建立双面“票款结报手册”,并按规定每月至少办理一次票款结报手续。

(四)代征人在办理票款结报时,应按要求向征收单位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式四联),第四联留存,第一至三联随已填用的“汇总缴款书”、“通用完税证”或“转帐专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及结报单”各相关联次交征收单位计会员;计会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结报,清点未填用的税票,确认无误后相互在对方的“票款结报手册”上签字。

(五)征收单位计会员对“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所附的原始凭证,应按照税收票证各联次用途进行装订和传递。要求“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三联后必须按顺序附“汇总缴款书”(报查联);汇总缴款书后应附相应的征收凭证:通用完税证(报查联)、转帐专用完税证(报查联)、定额完税证结报单(报查联);其单证、证证数据必须相符。

(六)“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一至三联用途:第一联作上解单位或双重业务单位的税收会计凭证;第二联作区县(市)局税收经费的会计凭证;第三联作区县(市)局税收票证资料备查和入库单位的税收会计凭证。

三、税款入库管理

(一)税款入库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我市部分边远地区无银行经收处的实际情况,对月代征税款不足1000元的代征人,经区县(市、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同意后可1月办理1次税款入库。

(二)征收人员征收的现金税款,不得交计会员或他人办理入库。

四、加强对基层征收单位票款结报的监督管理凡是负责税款征收的征收单位的负责人或兼职监察员,必须对计会员税款解缴情况和执行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对税款解缴、税收票证领、用、存情况按月盘点,按季检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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