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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曲靖卷烟厂用2003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云国税函(2004)6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7

施行日期:2004-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前弥补石林国际大酒店以前年度亏损的请示》(曲国税发[2004]11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管理和审批办法》(云国税所字[1995]73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曲靖卷烟厂用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1722303.16元,按照被合并企业弥补亏损计算公式计算出的结果,弥补被合并企业(原曲靖市石林国际大酒店)经营亏损7674300.38元(其中:1998年度亏损6682112.49元、1999年度亏损992187.89元)。弥补亏损后,被合并企业1999年度仍有亏损余额8354205.52元,留待以后年度依照政策规定,按照被合并企业弥补亏损计算公式计算后再行弥补。

对于曲靖卷烟厂用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弥补被合并企业经营亏损7674300.38元后,所剩余的应纳税所得额354048002.78元,请按政策规定就地征缴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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