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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摩托车经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国税发[2004]3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8

施行日期:2004-10-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摩托车销售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现就我省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征收管理

对从事摩托车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参照同品牌型号摩托车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征收增值税的办法。即从事摩托车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月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摩托车销售申报纳税清单(见附件1),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品牌型号摩托车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对纳税人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管理

各市县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摩托车销售纳税人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管理和检查,严格实行“以旧换新、限量供应”(一般限于1个月的用票量)制度,要求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纳税人每月申报纳税时,须将当月领用的发票(包括空白发票)交税务机关查验,填用的发票存根,统一由税务机关管理,以方便税务机关比对交通部门(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以下简称车购办)提供的信息。对纳税人单联填开、上下联填写金额、内容等不一致及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查处。在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各级税务机关须及时向当地车购办通报发票流失情况的信息,各级车购办若发现此类发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信息。

三、信息交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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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市县车购办要积极支持国税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对当月征收摩托车用户车辆购置税等的相关信息,必须于次月8日前将发票报税联开具的内容编制《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信息传递表》(见附件2)连同复印的发票报税联送当地同级国税机关。各级国税机关对车购办提供的发票报税联复印件,属于异地开具的,由车购办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传递给摩托车销售地(发票开具地)国税机关。

(二)各级国税机关对车购办提供的《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信息传递表》和发票报税联复印件资料,要办理有关交接手续,设置台账登记,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三)各级国税、车购办有关人员要加强工作联系,增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同级或者上级领导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按规定查处。

四、申报纳税管理

(一)摩托车销售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时,要附报包括销售每辆摩托车的型号、单价、金额、生产厂家、发票号码等内容的摩托车销售清单,同时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六联(提货联)原件或复印件。

(二)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在经营中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资料,并将其与车购办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比对。若发现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标明的摩托车型号、销售价格等资料与车购办所提供的发票报税联资料不一致的,以车购办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告知纳税人对其少申报的销售收入,办理补充申报纳税手续;若纳税人拒绝办理补充申报纳税手续又不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其暂停供应发票,并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经查实属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销售收入的,按偷税论处;对销售价格高于同类摩托车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要注意研究总结本通知实施中的经验与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摩托车销售申报纳税清单

2.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信息传递表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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