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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国税流(2004)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9

施行日期:2004-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通知要求设立相应的岗位、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的采集、汇总和传输工作。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4年10月13日 国税发〔2004〕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以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1.表证单书(HY01至HY17)

2.流程图(一至八)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概述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 03〕121号)精神,规范全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根据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分为资格认定审验、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数据采集传输四部分,包含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业务和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业务由文书受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管理四个岗位完成,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第一章 主管税务机关

1.1 资格认定、审验

1.1.1 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1.1.1.1 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 Y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2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1.2 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2 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1.1.2.1 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 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2.2 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四)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

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 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 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1.1.3.1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1.1.3.1.1 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纳税人发放《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3.1.2 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二、审核后,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2 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 07)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 Y03),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 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1.1.4.1 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1.1.4.1.1 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发放《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

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

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代开票中介机构;经

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代开票中介机构,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

送,未按时报送的将此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

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

知代开票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

资格的中介机构,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1.2 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

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

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代开发票及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发票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

额,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缴销及

违章情况。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

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

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4.2 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代

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连

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对被

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

证书》(HY05),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2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所列各项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完成

1.2.1 发售发票

(一)对申请领购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向其发放《发票领购单》(

HY10),并要求其提供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的《发票领购簿》

(HY1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存根联。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要求其报送财务印章、开票人专章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印模,并

核定其用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

统一发票”)。

(二)受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发票领购单》(HY10)及其他资料,查

验发票领购簿上是否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查验无误后,在《发票领购单》(HY10)上签章确认,将发票、《发票领购簿》

(HY11)和《发票领购单》(HY10)交纳税人。

1.2.2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

1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货物运输业代

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签章确认,告知其持《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到

税款征收岗位缴纳税款。

三、查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后,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

发票”,加盖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将发票联、抵扣联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四、发票整本使用完毕后,将存根联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货物

运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同归档。

发票的领取、发放、保管、停止供应、恢复供应、收缴、核销、挂失、查验、工本费收

取和违章处理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1.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1.3.1 受理申报

1.3.1.1 自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

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

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自开票纳税人改正。

1.3.1.2 代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

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四)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对实行定期

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简易申报,即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

即视同申报。

1.3.2 征收税款

1.3.2.1 征收自开票纳税人税款

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1.3.2.2 征收代开票纳税人税款

一、征收定额税款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

办理。

二、征收代开票税款

根据《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照规定

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

三、清算

按月或按季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定额税款和代开票税款进行清算。如代开票取得完税

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代开票取得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定额与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1.3.2.3 代开票中介机构解缴税款

一、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代征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 代开票中介机构已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告知其补正。

三、对《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

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代开票中介机构改正。

1.4 信息采集传输

1.4.1 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完成。

一、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根据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当日将清单信息采集

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二、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税款征收岗位传递的《自开票

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本岗位上月开具的发票信息,HY15)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1.4.2 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二章 县级税务机关

2.1 资格认定、审验

2.1.1 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由本级审批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

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

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但由上级审批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

)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

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2 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审核”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

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

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

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

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 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2.1.3.1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

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 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

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

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

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四)经审核不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

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

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2 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

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且由本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

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属实但由上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

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

(三)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

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

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 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2.1.4.1 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

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年审合格或不合格

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

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2 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

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

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

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

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下一级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岗位。

2.2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2.3 数据汇总传输

2.3.1 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系统,汇总主管地方税务局上传的《地税局代开

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县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

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市级或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18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市级地方税务局。

2.3.2 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区县级交换信息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

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

HY17)上登记。

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汇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

息。

三、当月22日前,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

单数据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级税务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

家税务局备查。

第三章 市级税务机关

3.1 资格认定、审验

3.1.1 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

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

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

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

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县级地方税务局。

3.1.2 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按照“2.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程序办理。

3.1.3 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3.1.3.1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

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 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

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

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3.2 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

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

,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

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4 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3.1.4.1 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按照“2.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程序办理。

3.1.4.2 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按照“2.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程序办理。

3.2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3.3 数据汇总传输

3.3.1 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汇总县级地方税务局传递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

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市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2日前将汇

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

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省级地方税务局。

3.3.2 国家税务局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地市级交换信息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

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

HY17)上登记。

二、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于当月22日前,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章 省级税务机关

4.1 资格认定、审验

4.1.1 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

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代开票中介

机构”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

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 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4.1.2.1 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

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 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

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代开票中介机构

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

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方

机构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2 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

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

后,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

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2 发票检查

“发票检查”由征管部门完成

省级地方税务局不定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纳税人和下级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印制、领购

、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情况进行检查。

4.3 数据汇总传输

4.3.1 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每月20日前,汇总市级地方税务局上传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

,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传递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4.3.2 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省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传递的数据和各地上传数据进行

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

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

数据比对

“数据对比”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收到省级国家税务局传递的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

清单数据,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

附件1

表 证 单 书

HY01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经济性质

电话 办税人姓名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认定条件

营业执照号码 发证日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 发证日期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

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 是否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自有办公场所地址或租用办公场所地址及租期

账簿设置种类、名称

纳税人申请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调查人员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主管地方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1.审批权限在市级地方税务局的,一式五份。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省级地方税务局备案一份。

2.审批权限在县级地方税务局的,一式四份。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市级地方税务局备案一份。

3.本表为A4型竖式。

HY02

税 务 文 书 领 取 单

编号: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办税员

受理情况

受理文书名称

受理资料名称及份数:

受理人: 年 月 日

领取情况领取文书名称

领取资料名称及份数:

领取人: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1.适用范围:纳税人报送待批文书和领取已批文书时使用。

2.纳税人报送文书时,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在本领取单上签章后交给纳税人;纳税人领取文书时,由领取人在本领取单上签章后交还受理税务机关。

3.受理文书名称: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报送的待批文书的具体名称。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一份。

HY03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封皮)

税务登记证号码:□□□□□□□□□□□□□□□□□□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纳税人名称

×××地方税务局监制

(内页1)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编号:

单位,在年度认定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自开票

纳税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内页2)

年度审验记录:

HY04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中介机构名称 经济性质

电话 办税人姓名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认定条件

营业执照号码 发证日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 发证日期

自有办公场所地址或租用办公场所地址及租期

账簿设置种类、名称

中介机构申请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调查人员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主管地方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1.由中介机构填写。中介机构、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

2.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五份。

HY05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封皮)

税务登记证号码:□□□□□□□□□□□□□□□□□□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

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中介机构名称

×××地方税务局监制

(内页1)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编号:

单位,在 年度认定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代开票中介机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内页2)

年度审验记录:

HY06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经济性质

电话 办税人姓名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营业执照号码 发证日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 发证日期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

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 是否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自有办公场所地址或租用办公场所地址及租期

账簿设置种类、名称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编号、有效期限

纳税人申请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调查人员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主管地方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1.审批权限在市级地方税务局的,一式四份,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

2.审批权限在县级地方税务局的,一式三份,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

3.本表为A4型竖式。

HY07 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性质 税务登记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编号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限

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原因:

调查人员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主管地方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1.审批权限在市级地方税务局的,一式四份,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

2.审批权限在县级地方税务局的,一式三份,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

3.本表为A4型竖式。

HY08

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

纳税人识别号:□□□□□□□□□□□□□□□□□□

中介机构名称 经济性质

电话 办税人姓名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营业执照号码 发证日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 发证日期

自有办公场所地址或租用办公场所地址及租期

账簿设置种类、名称

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编号、有效期限

中介机构申请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调查人员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主管地方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本表为A4竖式,一式五份。由中介机构填写。中介机构、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

HY09 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

中介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性质 税务登记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编号 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有效期限

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原因:

调查人员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主管地方税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本表为A4竖式,一式四份。主管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各留存一份。

HY10 发 票 领 购 单

计算机代码 发票领购薄号码

纳税人名称 征收方式

报验的发票存根联情况

发票代码 发票名称 单位 数量 字轨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本次报验发票填开金额合计: 元,其中:

月份开票金额: 元 月份开票金额: 元月份开票金额: 元 月份开票金额: 元

纳税情况

申请领购发票情况

发票代码 发票名称 本/份/元 数量(金额) 税务机关核准数量(金额) 验票中发现的违章情况:

购票人: 发票管理岗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税务机关核准数量(金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本次可以领购发票的数量或定额发票的面额合计;

(2)征收方式:包括核实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HY12

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代开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运输车(船)牌照号码

所挂靠、承包或承租单位名称

所挂靠、承包或承租单位识别号

申请代开票金额

完税凭证号码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

申请日期: 申请人:

填表须知:

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代开票纳税人填写。

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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