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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4]2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全市经济保持了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主体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在税收征管和财政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的无序流动和政府税收的流失,现就加强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规范税源转移行为,合理分配税源流动形成的利益,优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税源管理对象和范围

我市区域范围内(包括13个区县、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工园区和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等)的企业,在区、县、开发区等之间新发生的流动行为均纳入税源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三、税收征管和财政分配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性质和税源转移方式等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1、整体搬迁的生产型企业

(1)在收入归属上,实行属地征管,企业税收按搬迁后所在区(县、开发区)的财政体制执行,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2)在既得利益上,以搬迁开始时上年的税收为基数,基数部分每年由搬入区(县、开发区)通过财政结算定额归还搬迁前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对于增量分成部分,属搬入区(县、开发区)。

2、房地产企业

(1)流转税的缴纳。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开发项目不在同一区(县、开发区)范围内的,流转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并执行项目所在地的财政体制。

(2)企业所得税和其它各税种的缴纳。按征管要求,这些税种仍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地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具体由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在收入归属上,属总公司所在地的区(县、开发区)级收入,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3、建筑安装企业

建筑安装企业是我市原五县的支柱产业,创造的税收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减少对原五县的财政收入和财力影响,对于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认定办法暂不作调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行属地征管。

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管和稽查,继续做好外地来宁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属地征管工作。

4、市保留的重点企业(集团)

市保留的重点企业(集团)发生搬迁、改制、重组等行为,其税收仍按《市政府关于改革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宁政发[2002]2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税收属市级。

5、税收归属难以认定的企业

税收归属难以认定、情况复杂的企业,由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共同商议,提出税收归属及财政分配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对于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或者通过剥离主营业务、脱壳等方式,造成事实上“抢拉”企业来本地区注册,但企业生产经营地不变的税源转移等行为,应予以纠正,即:企业的税收仍回原区(县、开发区)缴纳,属原区(县、开发区)收入。对于属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企业违规安排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由市财政在安排的转移支付中作相应扣减或扣减该区(县、开发区)财力。

四、强化税源管理的组织保障

为了及时掌握企业的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纳税情况和生产经营地等相关信息,科学认定税源转移行为,必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有效监督。为此,成立市税源管理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人行南京营管部等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税源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建立相应的资料交换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是: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做到企业生产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相一致,从源头上掌握税源转移情况。

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企业税务登记和生产经营、纳税的相关信息。对于已明确处理意见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处理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有关税源转移问题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方面提出主导意见,促进完善财政体制,规范财税秩序。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扰乱财税秩序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检查掌握税源转移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人行南京营管部主要负责提供并监控税款的入库情况,配合税务部门对确认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做好相关的调库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要切实从我市整体利益出发,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政策,严格执行税收属地征管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觉规范和维护财经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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