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5]第0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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