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所函(2005)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2
施行日期:2005-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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