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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法(2005)1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4

施行日期:200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ОО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的规定,对泰国船舶公司因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所附“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有误,特此更正。本文文到之日起生效,此前已经免除的税收不予补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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