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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税部门全面推广应用新发票管理模块系统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07

施行日期:2005-07-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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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建办住房函[2005]2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稳定西安市住房价格,经市政府批准,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现将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予以公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从2005年6月1日起,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住房,交易过户时按房价款的1.5%缴纳契税;从领取房产证之日起超过2年的,交易过户时免征营业税: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每年公布一次。在该价格未公布以前,暂以2004年西安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准。

2004年西安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980元/平方米,按照规定,交易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2980×1.44)以下,并满足其他两个条件的住房,可享受优惠政策。非住房及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住房,不享受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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