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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职责和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市国税进[2005]1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2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审核审批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24号)及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将各部门审核审批“免、抵、退”税工作职责和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各部门的审核、审批职责

(一)计划征收处的主要审核职责

1、指定窗口和人员负责办理所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和纳税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

2、对生产企业每月上报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审核,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两者相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数据是否一致;

3、审核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与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24栏“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

4、负责生产企业税款征收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手续;

5、根据进出口处提供的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征税方法:要求企业对上述情况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计算征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单独填列,同时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1栏反映);或由进出口处将审核发现的情况填写《出口货物补税通知单》(见附件1),按上述办法由计统征收处办理补税手续。

6、根据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情况和收入完成进度情况,提出调库意见,并根据进出口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见附件2),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二)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的主要审核职责

1、直属分局应将出口生产企业作为重点辅导对象,按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记帐金额及时间;纳税情况及进项抵扣凭证;出口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实际生产能力;申报“免、抵、退”税的货物是否自产;是否视同自产产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进出口处;

2、直属分局应按进出口处出具的《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 》(附件3)所要求的核实内容及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进出口处。

(三)进出口处的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预申报,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生产企业;

2、负责受理、审核《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申报资料。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对应的单证凭证;

3、负责生产企业收齐上报单证的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疑点进行核实与调整;

4、对出口异常企业、单证审核中发现疑点企业,需直属分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及时出具《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 》 交直属分局核实,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移送稽查局查处;

5、负责业务培训和退(免)税政策辅导;

6、负责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通知计统征收处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7、对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额及其他需补税的,通知计统征收处办理补税;

8、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9、负责“免、抵、退”税数据的统计和报表上报工作;

10、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除另有规定外,有关资料最少保存十年。

二、办理“免、抵、退”税的操作程序为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税程序,按上级规定的要求,市局已开发了新申报软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计统征收处受理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计算机自动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两者相关的项目数据进行核对,征收人员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对零申报企业也应确认);

(二)进出口处对企业上报出口退税单证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进行接单,对当期无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数据也需作接单处理,对上报出口退税单证及《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综合性的审核,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签具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等审批情况;

(三)直属分局及稽查局可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查询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相关数据。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密切配合,堵塞漏洞,严防骗税,共同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停止执行。

附件:
1. 出口货物补税通知单
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
3. 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出口货物补税通知单

№:

-------------------------------

计统征收处:

经核实,              公司(税务登记证号:            )于     年报关出口的货物,现因未按规定         ,按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元,请你局在     年   月   日前予以办理补缴手续。

特此通知。

进出口处
年   月   日

附件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
    №:

-----------------------------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支行:

我局本次办理    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   万元。请你行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文件规定,办理“免、抵”税额的调库手续。

特此通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编号:

绍兴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辖区内                      公司出口的一批货物,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货物名称                   ,我处在对上述出口货物的审核中对是否自产存在一些疑问,现根据浙国税进〔2005〕24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请你分局对下列相关      项内容给予协助稽核与认定,并书面回复我处。

1、出口货物是否自产。        (自产、非自产)。

2、若为非自产,则该出口货物是否符合 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条件 .       (符合、不符合)。

3、该企业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       万元,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          万元,该出口货物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占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为     %

4、请核实与界定该出口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实际生产能力与其出口货物的量是否相适应。

5、其他:

备注:对第四点核实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可另附相关说明及意见。

绍兴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年    月    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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