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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深国税告(200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19

施行日期:2002-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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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税收法律尊严,惩治涉税违法犯罪,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缴欠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税种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及个人),凡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以下统称欠税人),必须依照如下规定于限期内清缴税款、滞纳金:

(一)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尚未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的欠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缴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应依照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二)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已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但仍未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三)对未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本通告视同催缴税款通知,欠税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二、按本通告规定主动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予以从轻处理。

三、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新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四、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且在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期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采取上述手段逃避追缴欠税,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税额超过一万元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欠税、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逃避追缴欠税、构成犯罪的欠税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投案自首,清缴税款、滞纳金的,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对检举他人逃避追缴欠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六、打击偷逃犯罪,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如发现有逃避追款欠税情况,应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举报;凡提供了有效线索,经税务机关查实并追回欠税的,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举报电话:1236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电话:123662

深圳市公安局举报电话:8446364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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