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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5)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8

施行日期:2005-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实现精细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条 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3月起开始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月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均应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任一种方式申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视同纳税人该期已办理“零申报”。在征期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对既无应纳税款入库又无《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申报的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纸制《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的报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为零的,除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以外,还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5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

申报所属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税务计算机代码:________

纳税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要求,我单位(或个人)申报本期应纳的所有地方税、费、附加等款项均为零。

我确认以上申报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报。

纳税人印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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