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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0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3

施行日期:2005-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今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各区县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进行全面部署,实行分类指导。

(三)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相互衔接,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

(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要及时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

(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任务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关联性大。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问题将进一步凸现出来,尤其是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等配套改革,将成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攻坚重点。自2001年以来,我市各项配套改革已在全市农村全面展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中央的要求,今年我市要把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一)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确保基层政权高效运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应减免农业税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继续巩固撤乡并镇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要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全市实行总量管理,五年内不得突破。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复。按照将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做好撤乡并镇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法规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把乡镇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加快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调整和优化政府教育支出结构,切实贯彻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教学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加强农村教育经费、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

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落实一级事权,一级财政,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职责。二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级财政支出要向农民倾斜,财政收入新增部分要增加对农村支出的比重。要明确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乡级道路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支出,列入县乡财政支出预算。要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向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三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都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界定财政转移支付的责任,明确转移支付事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证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全额到位。四要做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的相关工作。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切实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实施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加大对农村抚恤和社会保障的投入,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地方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县乡党政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做好修订农民负担有关法律法规的工作。

要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农村教育、订阅报刊、用水用电、修建道路、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务工经商等方面的乱收费。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四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要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办法,既要堵住借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又要确实解决好“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问题。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上,要组织、引导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自己的家园。

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税改办,每年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情况大检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总结税费改革以来发生的新变化和出现的新动向,严肃查处违反减轻农民负担规定和税费改革政策的现象和人员。

(五)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妥善处理税费尾欠。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要积极抓好武清区的试点工作,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要抓好村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严格乡级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农户欠缴的税费,要区别税费改革前后情况,确定不同的处理办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2003年税费改革后发生的农业税欠缴,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清收。

三、加强领导,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关系整个农村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关系、与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稳定的关系、与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关系、与公共建设和其他相关改革的关系。

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由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推动和深化各项配套改革工作。市编办要根据中央深化改革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出下一步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市教委要制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方案;市财政局要继续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市农委要研究制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要层层落实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下力量抓好配套改革的组织推动。市税改办要积极配合各主管部门,做好综合协调、信息沟通、情况汇总等工作。各级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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