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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进(200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18

施行日期:2005-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本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税体制改革后出口退税管理模式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包括特殊退税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退库(包括免抵调库)以及相关退税证明的出具,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办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批和退税认定,由市财税三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负责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和核销,由三分局集中办理。

二、关于财税体制改革中户管调整企业退税认定维护工作

1.对此次移入的已办理过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由接收分局对其税务登记证号、预算级次及征管所别予以核定后,集中填写《移入出口企业退税认定信息核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核定表》),于户管移交后的次月3日前,将《核定表》(纸质和磁盘各一份)报市局(预算处)。市局对其核定的企业预算级次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三分局进行退税认定库维护。

预算级次的核定规则,按市局《关于2005年本市财税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5]8号)要求办理。

2.三分局收到市局转来的《核定表》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在出口退税认定系统内予以修改、维护完毕,并及时通知相关征收分局。

3.接受分局在接到三分局退税认定库维护完毕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三、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历史资料文档的移交工作

1.对移出的生产企业,根据市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9号)的有关规定,移交分局将出口退税全部历史资料文档(包括2003年、2004年)移送接收分局。

2.对移交分局按规定批准延期申报而未到期的退税项目,移交分局应将相关签报复印后一并交接受分局,作为企业事后办理有关申报的依据。

3.对三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原审批的特殊退税项目,属于尚在退税执行期或监管期的,应将有关审批资料复印加盖公章后交接受分局。

4.移交分局办理完在本分局最后一期退库工作后,于次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移送接受分局,双方应办好资料交接的签收手续,防止资料遗失。

5.除特别规定之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历史资料文档暂不移交。

四、关于出口退税工作的衔接

1.外贸企业2005年1、2月份的退税以及2003年、2004年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仍按市局《关于做好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移接交工作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39号)规定的管理模式,由三分局和浦东新区税务局分别办理。

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征管的外贸企业在户管未调整到位前,2005年3月1日以后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老库存动用单开具等,仍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办理,审批和退税由三分局办理。

外贸企业2004年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的信息比对、外汇核销单收齐、退关退运补税等事项由三分局集中办理。

2.生产企业2005年出口退税和2004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根据户管征管状况,由相应的税务分局办理。

本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请各分局及时向相关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优化服务,确保各项工作不断不乱。

附:《移入出口企业退税认定信息核定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

移入出口企业退税认定信息核定表

税务机关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出口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预算级次 征管所别 备注

原记录 现记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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