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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报告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7-20

施行日期:1990-07-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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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完善经济合同制度,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银行、保险、交通、民航、铁路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在全省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各项准备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这一工作。

二、积极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要积极动员、引导广大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合同当事人都能使用全国统一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原则上先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试点,摸索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

有特殊要求确需自行制订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企业印刷,并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分发或销售。

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旧合同文本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的,在报经所在地县(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但不得重新印刷。

三、做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印制、分发领取和管理工作。由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银行、保险、交通、民航、铁路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几个地点适中、质量和信誉好的印刷企业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并负责监制。上述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直属印刷企业,也可以被指定。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正式发布后,各省辖市即可印制。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对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和其他合同文本实行印制许可证制度,任何企业不得无证印制。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领取工作,按照分工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事人可以随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取工本费,其收费标准会同当地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关于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办法执行。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深刻理解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积极意义和作用,认真培训合同管理干部,并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集中七、八、九三个月时间向广大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要制定计划,对企业的有关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经济合同当事人既明确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又学会示范文本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准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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