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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7)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2-28

施行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问题  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机 动 车  载客汽车  每辆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260 400 500 600  载货汽车  每吨  按自重  60  摩托车  每辆     60  农用运输车  每吨  按自重  24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每吨  按自重  60  机 动 船  200吨及其以下  每吨  按净吨位  3  201?2000吨  4  2001?10000吨  5  10001吨及其以上  6

二、关于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三、关于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问题

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其车船税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需要,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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