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问题 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机 动 车 载客汽车 每辆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260 400 500 600 载货汽车 每吨 按自重 60 摩托车 每辆 60 农用运输车 每吨 按自重 24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每吨 按自重 60 机 动 船 200吨及其以下 每吨 按净吨位 3 201?2000吨 4 2001?10000吨 5 10001吨及其以上 6
二、关于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三、关于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问题
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其车船税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需要,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