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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01

施行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2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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