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二[1995]4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9-19

施行日期:1995-09-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京财预[1995]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地税局可将按10%计提手续费中的70%用于支付给代征单位,30%专项用于有关协作单位的开支。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和函复

京财预(1995)1415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京地税二(1995)293号“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请示”收悉。考虑到出租房屋税源小、地点分散、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为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征税款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77号文件精神,同意对委托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其他部门对出租房屋代征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10%的比例计提手续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