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京财预[1995]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地税局可将按10%计提手续费中的70%用于支付给代征单位,30%专项用于有关协作单位的开支。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和函复
京财预(1995)1415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京地税二(1995)293号“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请示”收悉。考虑到出租房屋税源小、地点分散、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为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征税款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77号文件精神,同意对委托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其他部门对出租房屋代征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10%的比例计提手续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