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原则上不宜减免税;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因受自然灾害发生困难的企业作特案减免照顾外,其他困难减免一律停止审批。凡未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包括历年欠税)应按规定缴纳入库上述国家税务总局意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2-01
施行日期:199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原则上不宜减免税;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因受自然灾害发生困难的企业作特案减免照顾外,其他困难减免一律停止审批。凡未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包括历年欠税)应按规定缴纳入库上述国家税务总局意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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