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工商企业仍须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6)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4-11

施行日期:199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95)60号《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办法》中关于“空转期间,试点企业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费”的规定,对列入土地空转改革试点的上海一百(集团)有限公司、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亚(集团)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华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锦江(集团)公司、上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的用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