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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5)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1-17

施行日期:1995-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用地,每年度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列表说明免税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应免征税额,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按我省规定的核批权限办理核批手续。

二、《通知》是第二条规定的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的用地,1995年减征的比例及减征税额,年底由企业自行计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按我省规定的核批权限办理核批手续。以后每年度均以上年实际核批的减征比例作为本年度预减比例数,待年底再按我省规定的核批权限办理核批手续,结算调整减征税额。

三、《通知》所列军工企业土地使用税的核批权限,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仍按原税收管理体制办理。我省仍按原省税务局湘税发[1993]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执行。凡未按本规定办理减免税核批手续的,一律不给予减免税照顾。

四、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湘财税字第207号文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的核批权限,亦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1995年6月30日前已经征收入库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办理退库手续。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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