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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晃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5]106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05-08-3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新晃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及扩大征收范围的请示》(晃政[2005]5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 /M²)

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晃政[2005]5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同意你县对兴隆镇、凉伞镇、扶罗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调整方案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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