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湘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的请示》(湘政[2005]6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市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单位税额(元 /M )
4.00
3.30
2.60
1.90
1.20
0.60
0.30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市湘政[2005]67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