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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62)财农字第42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62-10-04

施行日期:1962-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禾本油料的征实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的,仍应征收粮食。

财政部   一九六二年十月四日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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