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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个[2000]10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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