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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11月30日 国税发[19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部分商业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和结算,开办了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帐户,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开户人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储蓄存款利息。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上述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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