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知给你们。按照总局“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要求,本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办法仍按照《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沪地税征[2005]2号)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所二[2006]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知给你们。按照总局“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要求,本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办法仍按照《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沪地税征[2005]2号)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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