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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6)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1

施行日期:200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99号)的要求,从今年4月起,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将陆续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但截至4月8日止,我市仍有相当一部分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完成实行明细申报以前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的补录工作,以致该部分纳税人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完整,税务机关无法给这部分纳税人开具一张全年完整、正确的完税证明。为了确保我市完税证明的开具质量,现将2005 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补录事项重申明确如下:

一、已纳入2005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均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补录。补录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为2005 年度(税款所属期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网报、门前报盘等电子化手段补录明细数据。为加快补录工作进度,扣缴义务人也可委托具备电子申报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补录明细数据。

三、扣缴义务人补录的明细数据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随意虚设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四、我市扣缴义务人补录明细数据工作统一延长至2006 年4月25 日。2005年已经实行明细申报但至今尚未完成明细数据补录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于2006 年4月25 日前完成2005 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的补录工作。对未能按上述规定时间完成明细数据补录的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四月十一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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