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6]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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