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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 [2006]250 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323号)转发给你们,目前我市暂无获得此类奖项的人员,今后如有获得此类奖项的人员,对其个人所获奖金,请按文件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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