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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邮寄商标业务信件应填写邮政编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5-16

施行日期:1989-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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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局收到北京市邮政局《致用户的一封信》,内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寄递邮件逐步实行邮政编码”的规定,要求北京市内互寄信件从1989年6月1日起,寄往外省市的信件从1989年10月1日起,要填写收、寄件人的邮政编码。为了配合逐步实行邮政编码的工作,保证商标业务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北京市从1989年6月1日起,其他各省市从1989年8月1日起,核转各种商标申请书件必须在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填写申请人所在地邮政编码,核转机关在核转公章下面填写本局所在地邮政编码;凡寄往我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来函、来信应在信封的左上角和右下角分别填写收、寄件人的邮政编码(我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在地邮政编码为100820)。

请你局将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向下属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企业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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