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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使用酒原料名称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文字号:商标字(1989)第2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10-05

施行日期:1989-10-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你省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葡萄酒商标标识上使用葡萄品种名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表示本商品主要原料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可以使用文字或图形表示商品的真实原料,而原料名称必须是被本行业所公认的,规范化的称谓。企业在酒类商品上将酒的原料名称与酒的商品通用名称联用的作法,应当允许。对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中所请示的“花果山”白玫瑰葡萄酒是否侵犯“白玫瑰”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我局认为,“白玫瑰”与“白玫瑰葡萄”是不同的事物,前者是一种花,而后者是一种已被酿酒行业所公认的酒的原料名称。若连云港市葡萄酒厂所酿造的酒确实以白玫瑰葡萄为原料,则该厂未侵犯他人的“白玫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指出的是,来文所附的“花果山”白玫瑰葡萄酒的瓶贴没有突出“花果山”注册商标,无法发挥注册商标的应有作用,应当通知企业予以纠正。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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