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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中国民政标志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办发(1990)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4-14

施行日期:1990-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弘扬民政精神,激发广大民政职工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更好地为广大民政对象服务,我部确定将现有中国民政徽章图案作为中国民政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标志反映民政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基于这一思想,中国民政标志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是:总体轮廓为圆形,正面由双手、人像( “民政”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M和代表太阳的圆点)、太阳和光线组成。双手象征民政部门“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奉献精神;人像象征广大人民群众;太阳象征光明和温暖;太阳两侧的十二道短线,既象征太阳的光芒,又代表一年十二个月份。总的意思是,民政部门时刻为人民奉献,代表党和政府给人民群众送温暖。

二、中国民政标志使用范围:一是制作徽章在外事活动中馈赠,发给民政职工佩戴;二是镶嵌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各种社会福利设施和建筑物上,作为标志;三是印制在各种证件和民政业务书籍的封面上。使用范围采取自愿,不做硬行规定。特此通知。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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