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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职责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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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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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职责范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压缩机电设备进口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52号)和国家经委《关于加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推动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开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审(1987)436号)中关于要求主管部加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的精神,经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同意,商业部已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九日在商业部科技司内正式设置“商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统一负责应由商业部负责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的管理工作。现将商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职责范围通知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经委及有关部门对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指导。

二、负责对商业部各专业司局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查工作。
  (一)对由国家审批的(指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引进项目(用汇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项目)中的机电设备进口,负责办理分交、报审及委托招标等有关方面的手续。
  (二)对由商业部批准立项的引进项目(用汇500万美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项目)中的机电设备进口,负责分交、审批及委托招标的工作。
  (三)对申请进口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设备(117种),负责向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办理委托招标及报批手续。
  (四)对国家限制进口的(25种)或限额以上(仪器单台、单件2万美元以上或一次进口批量20万美元以上,机电设备单台、单件5万美元以上或一次进口批量5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设备单机及散件的进口,负责办理审查、汇总及报送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手续。凡需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设备的,须在前一年的八月份将申请计划送交办公室。
  (五)负责对限额以下(仪器单台、单件2万美元以下,机电设备单台、单件5万美元以下)的机电设备单机及散件的进口审批工作。

三、负责由商业部归口的机电设备进口的归口审查管理工作。
  (一)对由商业部“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精炼油加工技术和设备,面粉加工技术和设备,大米及米制品加工技术和设备,商业粮食仓贮技术和设备)中的机电设备进口,负责审批和组织联合对外的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如需引进属于商业部“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项目,请在批准立项的同时,按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向办公室和商业部有关专业局申报参加“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申请。办公室和商业部有关专业局在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对同意参加“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项目,在对外谈判签约成交后,由办公室出具加盖“商业部统一归口、联合对外专用章”的证明。
  (二)对各部门、各地区引进项目中的机电设备和机电设备单机(限额以上),属于商业部归口管理的产品(粮油加工设备、肉禽类屠宰及成品加工设备、商用冷冻冷藏设备、蛋品加工设备、果品加工设备、蔬菜加工设备、糕点生产设备、酱油醋生产设备、豆制品生产设备、棉花加工设备、饮食机具、商用设施等),负责办理分交审查工作。

四、对由商业部批准立项的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国产化的进口样机,负责办理申报减免进口关税的工作。

五、负责商业系统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的统计工作,并按照国家经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机电设备进口统计制度》的要求实施管理。

六、除上述工作外,办公室还负责其他一些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有关的工作。
  为了审查、办理上述各项业务,除部科技司印章外,同时启用国家经委核发的四个印章。上述五个印章印模见附件。请各有关部门、经贸公司、各地海关根据不同印章的作用,认可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商业部科技司印章:用于说明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制造部门意见,及消化吸收国产化样机申报减免进口关税文件。
  (二)商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印章:用于办公室各种行政文件,委托招标文件及行业归口部门意见。
  (三)商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用于外贸进口订货卡片审批,国务院各部委进口审查机构审核和审查意见,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分交方案审批通知文件。
  (四)商业部统一归口联合对外专用章:用于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证明文件。
  (五)商业部技术改造审查专用章:用于商业部批准立项的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申请减免进口关税证明文件。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结合国务院和国家经委的有关文件及国家经委制定的《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的若干规定》,向所属有关单位和企业传达,支持办公室的工作。在实施贯彻中有什么问题、意见。请及时告商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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