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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关于严格控制报送试用产品样品和展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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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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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关于严格控制报送试用产品样品和展品的通知 由于林彪、 “四人帮”的流毒和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 当前社会存在着一种以“试用”为名,徇私舞弊,侵占国家财产的歪风,在经济上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损失,在政治上腐蚀干部,引起职工群众的不满,不利于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

轻工业部门主要是生产生活消费品的,如果不严格控制报送试用产品,就会给少数人利用职权、损公肥私以可乘之机,助长歪风邪气。为此,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发(1979)15号文件的精神, 结合轻工业的实际情况, 就今后向部报送试用产品、样品、展品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送审样品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有组织地进行。凡是需要送部检验、鉴定、宣传的样品,都要按部和有关司局(公司)的通知或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数量,并要有一定的手续。 不按通知或规定送来的样品, 一律不予接受。没有书面通知而以其他名义索要样品,各地应当拒送。

二、对新产品的试用要从严控制。有些新产品,特别是那些精密、高档的新产品,为了鉴定产品的性能,对人民群众负责,在正式投入市场以前,按规定经过一段试用、考核期限是必要的,但一般应当就地组织进行。某些必须由部里安排试用鉴定的新产品,要严格按照部的通知或规定报送,并对试用对象、数量、时间和目的,提出明确的要求。本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试用”为名,直接间接地向地方和企业无偿索要或低价购买新产品。各地轻工部门和企业也不得向部机关和个人赠送和贱卖“试用品”。

三、新产品试销要面向人民群众。试销产品应当按照国家物价管理权限合理作价,组织公开或内部试销。部除统一组织展销等活动外,不经办试销产品。

四、对于参加展览、评比的产品,必须造册登记,严格管理制度、展览、评比结束后,展品或评比产品原则上要退回原单位,或交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占用或私分。

五、不许利用开会名义私分产品。今后部和部属各司局(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都不得无偿或贱买、贱卖轻工产品。

六、报送和接受试用产品,送审样品、展品,都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按部规定或通知送来的上述产品,报送和接受单位手续要严格,帐物要清楚。报送单位应出具公函和开列清单,接受单位应出具收据给报送单位。本部各司局(公司)对下面送来的试用产品、样品和展品的处理情况,都要有产品清册,每季度或半年向部作一次书面汇报。

以上规定,希望各级轻工业部门共同遵守。如发现我部及所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知者,应予坚决抵制,并揭发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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