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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转发国家经委《关于组织利用外资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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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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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转发国家经委《关于组织利用外资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经委《关于组织利用外资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现对有关征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护和扶植民族工业的发展,加强国产设备在招标中的竞争地位,凡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用国际公开招标方式购置设备,如我国内企业中标的设备,需要进口某些关键零部件(包括关键零部件的配套件),凭中标证明报海关总署和财政部申请免征进口关秩和工商税。

二、现将凭中标证明申请免税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凡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有关进口单位应持凭中标证明文件和订货卡片向海关总署申请,经核准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免税专用章”后,送有关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凭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税;凡委托外贸进出口分公司或工贸公司自行进口的,有关进口单位应持凭中标证明文件和进口合同影印本向进口地海关申请核免税款。

过去国内中标的设备所进口的关键部件,如已经进口缴税者,其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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