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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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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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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产品质量的优劣、可靠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用户安全用电、重大设备和人身安全,也关系到技术手段在计划用电工作中推广应用的成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质量监督抽查要加强”的指示和发挥用户对产品质量监督的作用,维护生产厂家的声誉,保护用电单位的利益,决定从1991年4季度开始对电力系统使用的全国所有生产厂家各种型号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包括电力定量器、电力监控仪、电力时控开关等分散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和无线电、音频(含工频)、电力载波、电话线复用等集中型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现将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于全国各级电力部门的各生产厂家的各种型号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使用、管理归口单位是能源部计划用电办公室。

二、能源部电力设备及仪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能源部质检中心),是能源部对全国所有生产厂家各种型号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的单位。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的具体要求,由能源部质检中心制订。抽查和检测计划由部科技司下达。

三、抽查和送检的产品,必须是通过产品定型鉴定的产品;其检测依据标准在国标未发布前,暂按能源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共同以[88]能源电字第22号文颁发的《电力负荷控制系统技术规范》,并参照国际IEC有关标准检测。

分散型、集中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具体检验测试方案,按能源部质检中心根据上述规范和标准制定公布的《产品质量检测试验方案》进行。

该方案也可作为各级电力部门对选购产品进行验收试验的依据,生产厂家也可参照该方案对出厂前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四、检测的主要规定

1.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根据使用单位反映的意见随机进行。

2.要求能源部质检中心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生产厂家,请按能源部质检中心制订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产品质量检测申报表”的要求填写,一式四份,在规定的日期内报能源部计划用电办公室、能源部科技司各一份,其余二份报能源部质检中心。

3.监督抽查从使用单位仓库或生产厂家成品库中抽取样品。在使用单位抽取的样品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补给使用单位,其他事宜根据订货合同处理。

生产厂家提出要求进行检测的,由能源部质检中心派出质检人员,持产品检测通知单或介绍信,按厂家申报的产品型号、规模、品种,到生产厂家成品库中抽取样品。

4.被抽取的样品经质检人员施加铅封后,由受检单位包装发运到能源部质检中心。被测样品一旦确定后,任何人无权更换,一旦发现样品被更换,则取消其参检资格,并报能源部计划用电办公室和科技司备案。

5.质检工作人员要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奉公守法、不得吃请受礼。

五、产品质量检验测试的结果(合格或不合格),由能源部向全国各级电力部门和生产厂家进行通报,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布。取得检测合格认可的产品,从通报开始有效期两年。如果在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时产品不合格,能源部将取消其认可资格。

经能源部质检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各级电力部门可以择优选购、装用。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未经能源部质检中心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者,将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下属供电(电业)局,并加强对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使其在落实计划用电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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