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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监察部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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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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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监察部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特别是瓦斯事故呈上升趋势。1995年全国煤矿企业因工死亡7975人,比1994年上升了0.72%;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529起,死亡3362人,分别比1994年上升了19.41%和8.28%。在已发生的事故中,乡镇及个体煤矿事故最为突出。另外,非法开采的无证煤矿事故也十分严重,1995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130起,死亡814人,占全国煤矿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4.6%和24.2%。为了尽快控制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的损失,劳动部、监察部、煤炭部、地矿部、全国总工会共同决定,1996年5至9月份在全国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各级领导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安全生产意识、工作作风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

2.各类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是否落实。重点检查瓦斯集聚和可能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能否得到有效控制;预防瓦斯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瓦斯监测系统是否按规定正常运转;通风、机电管理是否到位等。

3.水害预防情况。汛期来临前,防止淹井事故的措施是否落实;井下水文地质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防范措施。

4.煤矿的治理整顿情况。重点检查矿山是否持证合法开采,是否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越界、无证乱采滥挖的取缔情况。

5.煤矿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以及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6.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7.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及批复后的各项安全措施、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

二、组织形式和检查方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劳动、监察、煤炭、地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互相支持、积极配合,认真搞好这次煤矿安全检查活动。

2.检查以《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和与其配套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各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煤炭行业和煤矿企业自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团、组抽查为辅的方法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乡、镇煤矿要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区、县人民政府。

三、时间安排

1.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到1996年7月15日止为自查阶段。

至各矿务局、矿(地市级以上),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市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至地、市人民政府将各县(区)、矿务局、矿的汇报材料和抽查情况的材料汇总于6月30日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劳动部、监察部、煤炭部、地矿部和全国总工会。

2.劳动部、监察部、煤炭部、地矿部和全国总工会将于7至8月份组织检查团组,到重点产煤省、自治区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抽查,并于1996年9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国务院,必要时通报全国。

19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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