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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发挥农村妇女作用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西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25

施行日期:2002-12-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妇联:

当前,全省第五届村委会选举工作正在健康有序地开展。从一些已完成选举工作的地方看,出现了妇女当选比例下降的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五届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2]14号)和全省第五届村委会选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村优秀妇女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全国亿万人民的事业,也是占人口半数的中国妇女的事业。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村妇女是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主力军,也是村级事务管理中的生力军。妇女工作的发展水平、妇女地位的提高,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在村委会成员中,保证妇女有适当的名额,提高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妇女政治地位,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广大农村妇女努力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积极参与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快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实践证明,妇女被选进村委会班子,不仅有利于妇女的发展和提高,也有利于村级事务管理,有利于做好农村各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从加快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的高度,在第五届村委会选举中,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宣传优秀妇女的先进事迹,从而为农村优秀妇女干部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使广大村民自觉把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作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妇女当选工作,优化村委会班子结构

当前,我省村委会选举工作的进度不同,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中有适当的妇女成员。尚未开始选举的地方,要精心部署,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落到实处,优化村委会班子结构。正在进行选举的地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选民把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吸收进去,在提名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提名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村民,以确保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有适当比例,至少应当有一名女候选人。在正式投票选举中,要组织、教育和引导广大村民,尤其是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村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的妇女选进村委会班子。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探索在选票上注明应有妇女名额的办法。选举已经结束或基本结束的地方,要进行认真调查统计,妇女干部当选比例过低的,要在聘请村计生专干、民兵连长、配备村党组织成员和推选村民代表时,采取优先考虑一定比例的女干部的办法进行补救。并注意在届期内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成员。同时,在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时,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占30%左右,保证妇女能够参与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工作的领导

在村委会选举中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干部当选,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第五届村委会选举中,确保农村优秀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的当选比例。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听取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指导和有效保证妇女成员的当选。各级妇联组织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密切关注村委会选举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发挥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鼓励农村优秀妇女特别是那些依靠科技致富的经济能手,破除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增强竞争意识,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对利用宗族、派性势力,给妇女参选、当选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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