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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权益保障(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10

施行日期:2004-02-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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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益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特殊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广大女员工在农业银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和女员工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女员工。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在经济、政治、文化、劳动、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同时,依法享有特殊权益。

第四条 保障女员工合法权益是全行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行工会的重要职责。各级行工会要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担负起保障和维护女员工权益的重要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女员工。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维护和保障女员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总行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益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保障女员工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员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女员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其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中应有女员工代表。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各级行在任用选拔女干部中,必须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女员工权益,各级行领导班子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第十一条 对于有关保障女员工的合理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女员工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保障女员工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三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女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她们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教育。

第十四条 要重视对女员工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的女性人才。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保障女员工享有同男员工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享有同男员工平等的就业权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七条 各级行在聘用员工时,除不适合女员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聘用标准。

第十八条 女员工的爱人已下岗,且其本人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不宜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实行男女员工同工同酬。在分配奖金、集资建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条 各级行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员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不得已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参加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按法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

第五章 特殊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女员工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女员工进行性骚扰。各级行均有义务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制定适当的调查性骚扰指控的制度,建立反对性别歧视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对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员工,经医疗部门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如:伴有全身强烈振动和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工作)。

对怀孕女员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对怀孕1-3个月的女员工,应减少与电脑等放射性物体的接触时间,或购制防护衣。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九条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员工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一)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员工个人负担。

(三)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条 各级行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为劳动时间。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应每年为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女员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女员工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对女员工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解除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对侵害女员工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女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程序。女员工的合法权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二)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女员工的权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民事诉讼。女员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刑事诉讼。女员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所在单位侵害了女员工的劳动权益,女员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总行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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